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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9)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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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2019-9-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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