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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3)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四条 对达到“A+”、“A”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相关项目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于“B”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常规监管,加强业务指导和监测,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C”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中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 对于“D”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评优评先评奖、参加各类官方活动、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严格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指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

   2.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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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12-26)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指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12-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审核结果的公告(第529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4-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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