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3)
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理论考试或者实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由考试中心按照国家铁路局颁布的考试大纲编制考试试题,并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实作考试由考试中心按照国家铁路局颁布的考试大纲组织考试站或者实作考点执行。
对各类铁路线路的驾驶人员,结合其作业环境、技术要求、驾驶的机车车辆性能等因素编制考试大纲及试题,实施差异化考试。
第十八条 申请人报名参加理论考试时,应当按照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及照片。申请人报名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学历证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和体检合格报告等。
照片要求:半身脱帽正面照,白底彩色,着深色上衣,幅面规格为20×25mm,大小约100K,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采用JPEG或JPG格式。
考点应当做好申请人报名有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考点和考试站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理论考试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理论考试准考证。
考试中心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的理论考试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人理论考试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理论考试准考证参加理论考试。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向考试合格者提供理论考试合格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凭理论考试合格通知单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后,方可申请参加实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试站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实作考试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实作考试准考证。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实作考试准考证参加实作考试。
考试中心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的实作考试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人实作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实作考试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组织考试站或者实作考点具体实施。实作考试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每次实作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中心上报当次实作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论考试合格通知单的签发日期为准。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在理论考试合格通知单有效期内,申请人最多可参加3次实作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心接收到实作考试具体承办单位上报的申请人实作考试成绩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成绩的汇总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布成绩,供申请人查询。
公布成绩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由考试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向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报送驾驶证办理材料。国家铁路局应当在收到考试中心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公告。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心应当定期对考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不断研究改进考试方法。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驾驶证的监制和日常管理。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记载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和本人照片;
(二)签注内容: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和核发机关印章。
第二十九条 资格许可工作推广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及时记录和存储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考试记录、驾驶证管理等信息,实现管理信息化。
驾驶人员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请驾驶证换(补)及注销时,由企业管理人员初审合格后提交。
第三十条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查验驾驶资格时,电子驾驶证和实体驾驶证均可作为验证依据。若实体驾驶证与电子驾驶证信息发生不一致时,以电子驾驶证信息为准。
第三十一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三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180日内、30日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考试中心提交换证申请材料。驾驶证记载内容变化、损毁或者驾驶证丢失的,应当于90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考试中心提交换证或者补证申请材料。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或者补证。
非有效期满换证或者补证的,换证或者补证时无须提交体检合格报告和照片,换发或者补发后的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变。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