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十二条 理论及实作考试合格后,由港方企业将有关材料报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申领相应类别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第十三条 港方企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持有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有效期满需换证时,持证人应当按照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向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港方企业公章的本人体检表或体检合格的证明文件(中文版。如原版为英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为对应中文的中文版);
(2)本人近期照片,照片要求:半身脱帽正面照,白底彩色,着深色上衣,幅面规格为20×25mm,大小约100K,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采用JPEG或JPG格式。
第十四条 申请补发驾驶证的,应当按照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补证申请表》(附件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对港方企业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执业行为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驾驶人员存在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情形或者违反铁路驾驶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危及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督促驾驶人员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 港方企业发现本单位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有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中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报告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
第十七条 港方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聘用且过境内地执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3),并报告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
第十八条 内地铁路运输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内地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聘用且过境香港执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4),并报告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
第十九条 双方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按规定执业。
第二十条 双方企业应当签订有关过境作业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基本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有关过境作业的协议应当报国家铁路局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8〕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2.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补证申请表
3.港方企业过境内地执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情况汇总表
4.内地企业过境香港执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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