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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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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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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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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9-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23-8-2)
·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3-3-26)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务院(20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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