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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

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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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2-2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12-1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10-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0-25)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11-12)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擅自销售彩票行为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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