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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

(三)立案决定书;

(四)委托资金分析鉴定的数据及完整性证明材料;

(五)资金分析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其他部门委托时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资金分析鉴定相关材料应当全面、客观、真实,来源清晰合法。其中,专用存储介质应当具有唯一性编号。

第十三条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三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下列委托鉴定:

(一)公安机关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

(二)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委托的鉴定。

第十五条 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应当内设专门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委托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委托鉴定单位和委托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听取与资金分析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介绍;

(三)核对数据的来源、完整性验证值、类别及范围等;

(四)确认是否需要补送其他鉴定材料;

(五)核实资金分析鉴定的具体要求;

(六)与委托鉴定单位共同填写资金分析鉴定事项确认书。

第十七条 《资金分析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

(二)鉴定机构全称和经办人姓名;

(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

(四)送检人姓名、单位、职务、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五)鉴定有关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六)案件情况摘要;

(七)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性状、来源、获取方法及存储介质编号等;

(八)鉴定要求;

(九)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

(十)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材料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经办人分别签字。

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原因:

(一)超出受理范围的;

(二)超出本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分析能力的;

(三)委托鉴定单位的送检材料不具备分析条件的;

(四)违反资金分析鉴定委托程序的;

(五)委托鉴定单位的资金分析要求不明确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资金分析鉴定告知书》。

第四章 鉴定的实施

第十九条 资金分析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

资金分析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资金分析鉴定资质的鉴定人负责。

第二十条 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本机构以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为鉴定提供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由专家签名并存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的回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因侦查活动有特别需要或者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鉴定数据量巨大,鉴定时限需要延长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

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时限从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当查看鉴定事项确认书,核对受理鉴定的资金数据,明确鉴定任务及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做好鉴定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实施鉴定,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资金数据及其他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校验、保全备份、数据的归并与清洗、数据的分析与结论生成等。

(一)资金分析鉴定应当以委托单位提交的资金数据及其他数据为分析对象;

(二)资金分析鉴定人按照特定程序,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对备份资金数据进行校验、清洗、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鉴定结束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并签字盖章。多人参加鉴定,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材料保管、存储并做备份,不得对外传输或拷贝。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中止资金分析鉴定告知书》:

(一)因存在技术障碍暂时无法进行的;

(二)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资金分析鉴定暂时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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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2024-4-15)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3-11-30)
·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公安部(2023-8-3)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 公安部(2023-5-19)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 公安部(20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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