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2)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分类和保险销售人员分级标准,组织保险公司稳妥有序做好保险销售人员分级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和运用机制,规范保险销售人员在市场主体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十二、依法严格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各金融监管局依法加强法人监管,关注个人营销体制机制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各金融监管局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调查检查,强化保险销售行为监管,防范销售误导和套利风险。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区分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责任和公司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尽职免责和失职双罚。
十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以及其他开展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和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和渠道,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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