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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4)

商业银行应当恰当理解和运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计算结果,并充分认识到内部模型的局限性,运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对内部模型方法进行补充。

采用市场风险高级方法计量资本的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计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或者其他风险传染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

压力测试应当选择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假设情景包括模型假设和参数不再适用的情形、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形、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者风险难以控制的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压力测试的相关要求实施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决定是否及如何对限额管理、资本配置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进行改进。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支持市场风险的计量、相关模型有效性监控及压力测试,并监测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和提供市场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对账程序,维护不同部门和产品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向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输入准确的价格和业务数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对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改进和更新。



第四节 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涵盖包括临时额度调整的各类和各级限额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和流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确保不同市场风险限额的逻辑一致性。

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等,并可以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限额控制风险的不同作用及其局限性,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限额相互补充的合理限额体系,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反映市场风险整体管理情况的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高级管理层批准。

商业银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

(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五)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

(六)压力测试结果;

(七)内部控制水平;

(八)资本实力;

(九)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报告。管理层应当根据限额管理制度,及时对超限额情况进行处理,明确纠正超限额情况所需时间。管理层应当根据超限额发生整体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及水平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包括采取对冲、减少风险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并建立针对内外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者备用系统、程序和措施,以减少银行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银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审议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市场风险报告路径应当相对独立,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统计的市场风险头寸;

(二)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计量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对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四)盈亏情况;

(五)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六)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七)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八)压力测试情况;

(九)市场风险计量模型运行及应用情况;

(十)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十一)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情况;

(十二)对改进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市场风险应急方案的建议;

(十三)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的市场风险管理报告通常包括银行的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平、盈亏状况和对市场风险限额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等内容。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交的市场风险管理报告通常包括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分解后的详细信息,并具有更高的报告频率。上述报告可以是专项报告,也可以是包括市场风险管理内容的全面风险报告等综合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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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4-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3-2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1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2024-10-25)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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