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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2)

第九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提出异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审计署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审计署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审计署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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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2012-11-1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4-10-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2016-11-2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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