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关总署

第21号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长 孟建柱

海 关 总 署 署长 于广洲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 公安部(2010-12-2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12-8)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3-9)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8-3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8-3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8-3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6-5-10)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 公安部(2012-5-19)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2-18)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2-19)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2013-2-1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1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7-2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