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实际,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 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严禁在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爆物品,生产车间用作试验场所期间,严禁组织生产活动。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的试验生产线(点)等场所,应悬挂“×××试验生产线(或点)”的警示标志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或试验所依托的企业组织的安全评估,对试验场所条件、试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试验前,需要清理所有生产用涉爆物品,彻底清洗干净试验场地和相关设备、管线;疏散所有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三)试验后,需清理干净所有试验物品、试验场地、设备、管线等,设备设施完全还原且由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
第五条 与民爆行业有关的科研立项,均应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涉及以下立项,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我部立项备案:
(一)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外的新产品的研发(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
(二)对现有产品生产工艺及装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并对产品性能、质量、生产安全有重大影响;
(三)纳入《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的新设备的研发及目录中设备的重大技术改进(含国内首创或将国外先进技术首次应用于国内);
(四)列入《民爆关键技术目录》项目的研究;
(五)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我部明确要求管理的项目。
第六条 工信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我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由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立项任务书或合作开发合同上所列任务;
(二)鉴定资料齐全、准确、真实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三)研制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备验收条件的预审结论;
(四)新产品试制产量应达到:工业炸药不少于2.5t,用户试用量不少于2t;工业雷管每个品种(延期雷管以各段别计)试制量不少于1000发,用户试用量不少于500发,其它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由组织鉴定单位确定(只限于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
(五)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运转稳定可靠,其生产量达到年设计产能的5%。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立项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完整性,并符合规定;
(三)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
(四)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 鉴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研制单位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审核。
组织鉴定单位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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