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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实际,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 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严禁在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爆物品,生产车间用作试验场所期间,严禁组织生产活动。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的试验生产线(点)等场所,应悬挂“×××试验生产线(或点)”的警示标志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或试验所依托的企业组织的安全评估,对试验场所条件、试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试验前,需要清理所有生产用涉爆物品,彻底清洗干净试验场地和相关设备、管线;疏散所有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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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2-18)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 公安部(2012-5-19)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2012-3-19)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 公安部(2010-12-2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8-3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8-3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8-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6-7-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6-5-10)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2013-2-1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1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7-29)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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