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2、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4、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4/19/content_2117441.ht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0-19)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2008-10-8)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情况的通报 / 农业部(2011-10-31)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2010-7-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0-29)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2-11-29)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 农业部(2013-1-2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 农业部(2018-1-1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 农业部(2018-1-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