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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2、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4、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4/19/content_21174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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