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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

   卷内材料应当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二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案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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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0-12-27)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0-7-28)
·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4)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邮政局(2013-3-1)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5-5-13)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6-6-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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