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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交叉检查与暗访抽查规范》的通知(2)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交叉检查或者暗访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属执法部门;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露身份或者工作安排的;
  (二)索取或者收受文化市场经营者财物的;
  (三)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或者被检查地执法部门违法行为的;
  (四)虚假反映工作情况,或者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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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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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化部(2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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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 文化部(2012-3-16)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2-3-14)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文化部(2011-12-19)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文化部(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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