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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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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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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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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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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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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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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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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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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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