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6)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四、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
(五)对任期内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特别奖”。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特别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任期结束时,由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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