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6)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四、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
  (五)对任期内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特别奖”。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特别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任期结束时,由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7)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28)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2-13)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26)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24)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2-30)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6-8)
·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10)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0-2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