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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6)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提高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应对突发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中央企业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国有资本预算补助,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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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11-5-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7-2-28)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国务院(20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0-28)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06-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30)
·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10)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0-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7-17)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 财政部(201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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