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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金融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拓宽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级、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属地财税部门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可采取对参股创投企业设置投资小微企业的最低股比要求、支持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孵化器类企业投资,对投资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四、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在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资源整合、市场融资、营销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增值服务水平,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鼓励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属地国资部门,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绩效考核政策,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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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3-8)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4-27)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2-29)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科学技术部(2011-5-12)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2010-6-2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09-9-19)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7-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8-8)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8-2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9)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4)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7-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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