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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7-2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8-8)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8-2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9)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4)
·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2014-7-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9-25)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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