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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等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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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6-6)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3-6-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4)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6-26)
·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2017-1-20)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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