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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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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0-25)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 国家邮政局(2008-4-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30)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3-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1-4-18)
·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5-15)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14)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 国务院(2014-2-4)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3-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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