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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8)
24043 税务总局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 1.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3条:“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以下简称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进口地海关 纳税人
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17条:“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无 纳税人
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 进口地海关 纳税人
24044 税务总局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3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无 纳税人
24045 税务总局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2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无 纳税人
24046 税务总局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2条:“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无 纳税人
24047 税务总局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无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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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文物局(2014-2-17)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2-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说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2-14)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土资源部(2014-2-14)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司法部(2014-2-14)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能源局(2014-2-14)
·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2-13)
·关于公开文化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文化部(20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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