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现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45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联系电话:010-66558560、66558550。
国土资源部
2014年2月14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02/P020140214369827946631.doc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2001 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12002 国土资源部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 无 行政
许可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 无 事业单位、企业
12003 国土资源部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国土资源部有权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无 机关
12004 国土资源部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1.新设探矿权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无 事业单位、企业
2.探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
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无 事业单位、企业
3.探矿权保留登记 行政
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无 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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