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文物人发〔2014〕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国家文物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www.sach.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tz_140217101.doc
国家文物局
2014年2月17日
联系单位: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人事处
联系电话:010-56792120,56792135(传真)
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56001 文物局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 无 境外机构和团体
56002 文物局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第十三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无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
56003 文物局 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 1.涉外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七条:“……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第十二条:“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第二十条:“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外交部、公安部及有关部门 事业单位
2.涉外考古合作研究项目许可 行政
许可 无 事业单位
3.外国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许可 行政
许可 无 事业单位
56004 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
56005 文物局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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