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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9)
24048 税务总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1.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第3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无 纳税人
2.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无 纳税人
24049 税务总局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无 纳税人
24050 税务总局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57条:“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第58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无 纳税人
24051 税务总局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69条:“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无 纳税人
24052 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6条:“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第9条:“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无 非居民企业
24053 税务总局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5条:“(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无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24054 税务总局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5条:“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 无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24055 税务总局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无 纳税人 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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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文物局(2014-2-17)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2-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说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2-14)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土资源部(2014-2-14)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司法部(2014-2-14)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能源局(2014-2-14)
·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示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2-13)
·关于公开文化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文化部(20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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