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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国铁设备监〔2014〕18号):2014年3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 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

  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

  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

  J5类准驾内燃机车;

  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 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企业聘用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理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计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规定的职业健康标准,具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机车系列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具有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的经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具有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报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双面扫描至同一页);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

  (四)本人学历证明。

  第八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J1、J2 或J3类驾驶证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担任机车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并经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

  (二)申请L1类驾驶证时, L2类驾驶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已担任大型养路机械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已担任轨道车或接触网作业车司机职务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3万公里以上。

  第九条 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申请J1、J2或J3类驾驶证时,应当同时提交近6个月内出具的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报告。

  第十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J5、J6、L2或L3类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中的一种。申请增驾时,只能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跨系列申请增驾时,按初次申请条件办理。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符合条件的考试机构,具体承办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拟定考试管理办法和驾驶适应性测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建设考试题库,并不断补充完善;

  (三)审核确定考试报名点,组织考试报名;

  (四)审核申请人资格,组织考试;

  (五)代办核发驾驶证。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理论考试或实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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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5-8)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4-3)
·关于废止7件铁路规章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3-7)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2-25)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2-23)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2-19)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国家铁路局(2014-2-14)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5-8)
·关于印发《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4-6-25)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国家铁路局 (2016-3-21)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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