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2)
附件:1.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铁路局
2014年2月14日
附件1
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后续管理要求
1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用于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车辆,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应当与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2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3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4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铁路运输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协商一致。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特殊管理规定和要求。
5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6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资质许可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7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8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9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原属国铁系统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国铁企业自行管理。
10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11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附件2
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1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企业
2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许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企业
3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企业
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
公民
5
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的指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