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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 (2)
                                       2013年12月16日

2013年第10号通告 附件1.doc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MjAxM8TqtdoxMLrFzai45iC4vbz+MS5kb2M=.doc
2013年第10号通告 附件2.doc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MjAxM8TqtdoxMLrFzai45iC4vbz+Mi5kb2M=.doc


附件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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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2-1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0-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妆品中马来酸二乙酯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5-2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0-12)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4-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16)
·总局关于规范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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