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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 (4)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附件2
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为加强美白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对美白化妆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般要求
    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二、注册管理相关要求
    美白化妆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过渡期管理相关要求
    (一)已经受理,但尚未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申请人也可申请退审,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二)已经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国产产品按新产品提交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按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提出申请。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进口美白产品,可直接提出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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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2-1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0-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妆品中马来酸二乙酯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5-2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0-12)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4-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16)
·总局关于规范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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