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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2)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财政部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和“gz01@mof.gov.cn”电子邮箱,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 201X年X月X日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分销。地方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地方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分销对象。地方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2014年地方债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不得继续参与2014年地方债发行招投标。承销团成员承销2014年地方债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

  附:1.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

  附:2.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件下载: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405/P0201405145608314203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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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4)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2-5-8)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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