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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4]70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宁夏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根据《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债券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的意见,是投资者分析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信用的重要参考。开展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着力防控债务风险”等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具体内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用评级工作;严格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职责,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

  二、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规范实施信用评级

  试点地区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地方债(5年、7年和10年期)的综合性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及时提供信用评级相关材料和信息。要督促信用评级机构认真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的各项义务,公开披露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按照项目立项与准备、信息收集与实地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结果反馈(及可能发生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等流程规范开展信用评级操作,在信用评级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信用评级工作。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披露、报告信用评级情况,首次评级报告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跟踪评级报告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通过本地区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和开展信用评级有关情况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见附件。

  附件: 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



  财政部

  2014年6月6日



附件:

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

  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符号含义如下:

  AAA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 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 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 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较高;

  B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 级:基本不能偿还债务;

  C 级:不能偿还债务。

  除AAA级、CCC级、CC级、C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相关法规: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4)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4)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 / 财政部(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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