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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4]69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宁夏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4年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推进预算公开透明的总体部署,根据《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债信息披露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债信息披露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

  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参与地方债发行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登记托管和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对其所出具的信息负责。

  三、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债券基本信息。包括发行数量、发行日期、手续费率、发行方式、发行款缴纳时间和账户信息、募集资金投向说明等。

  (二)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经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中长期经济规划、经济基本状况等;财政收支状况,公布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数据,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等信息;债务情况主要包括债务余额、期限结构、偿债计划等(详见附件)。

  (三)信用评级情况。包括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

  四、债券发行日信息披露。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地方债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信息。

  五、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在地方债还本到期日前,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年度披露财政预决算,按季度披露经济运行等情况,按月度披露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

  (二)按年度披露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三)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六、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在地方债还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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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4)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4)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 / 财政部(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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