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2)
(一)地方债本息未按期支付;
(二)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
(三)其他影响地方债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七、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
八、为地方债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还本付息的机构在规定时间未及时足额收到还本付息资金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告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九、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和中介结构所披露或出具的信息如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地方债信息披露管理,逐步细化地方债信息披露标准,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本文规定范围的基础上,鼓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者需求和有关实际情况,积极披露其它相关信息。
附件: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公布内容
财政部
2014年6月6日
附件:
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公布内容
一、地方经济状况
(一)中长期经济规划。包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经济圈规划、行业发展等。
(二)近三年经济基本状况。包括地区金融环境、经济总量、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消费、居民生活、各类价格指数等。
以上内容均按试点地区全辖口径公布。
二、财政收支状况
(一)近三年公共财政收支。主要内容包括公共财政收入、转移性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公共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二)近三年政府性基金收支。
(三)2014年国有资本经营收支。
其中:年度公共财政收支、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2012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3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4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2014年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
以上内容均按省(区、市)本级口径公布。
三、地方政府债务状况
截止2013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举借主体、资金来源、期限结构、资金投向、当年举借偿还情况、未来偿债计划、控制债务增长和防范债务风险方面拟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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