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2)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一)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四)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
(五)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五)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六)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条款的履行与救济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可以包含当事各方约定的争议处理解决方式。对于小额和简单的消费争议,鼓励当事各方采用网络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快速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消费者协会、网络交易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网络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即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参照适用本规范指引。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网络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发布相关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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