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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6)

  第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技术机构、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医疗器械注册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一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9日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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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8-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8-1)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3-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2-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8-2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9-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9-26)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7-1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0-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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