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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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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2014-11-6)
·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8)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8-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3-2-18)
·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19)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9-8-28)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2009-1-19)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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