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4]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2014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412/P020141205302815445857.doc
发文附表1:公路灾毁损失和抢通情况统计表.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412/P020141205302815576873.doc
发文附表2: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xlsx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412/P020141205302815710616.xlsx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