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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3)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服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跨境服务增值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75021/part/7750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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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27)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6-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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