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3)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9/20140906193107315.doc
2、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ocx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9/20140906193124474.docx
3、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9/20140906193139088.doc
4、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样式).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9/201409061931597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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