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福建省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以及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二)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2.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福建省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福建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减少项目前置审批,推进网上并联审批。
  放宽外资准入。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3.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项目。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4.拓展新型贸易方式。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的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推进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开展飞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应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
  5.提升航运服务功能。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福建省,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允许自贸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大陆资本邮轮企业所属的“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6.推进通关机制创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简化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实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5-4-8)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4-8)
·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5-12-6)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