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6)
(二)健全法制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对台先行先试、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福建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完善税收环境。
自贸试验区抓紧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组织实施。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福建省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努力推进自贸试验区更好更快发展。
(五)评估推广机制。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商务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试点效果好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后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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