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中国交通报社,本部领导,部法制司存档(1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505/P020150525544674294126.doc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505/P020150525544674653604.doc
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rar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505/P020150526328745793774.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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