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监管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6〕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近年来,全民医保体系不断健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确保基金安全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监管,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和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及经办流程
各地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医保基金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健全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经办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严格执行费用结算审核制度、流程和标准,以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为审核重点加大监控力度。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工作,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将异地就医费用纳入就医地监控范围。对于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地区,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加强基层经办审核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切实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
二、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与各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不断扩大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群范围,逐步减少个人垫资和事后报销方式,从根本上遏制不法分子采用虚假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纳入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明确在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异地就医人员权益。要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向经办机构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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