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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

财社[2016]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基金运行压力增大等问题,存在中长期不可持续的风险。不合理增长的医疗费用部分抵消了政府投入的效果,加重了社会和个人负担。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个人负担,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一)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根据缴费基数(或缴费标准)、缴费率、参保人数等因素,全面、准确、完整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支出预算;要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补助支出预算。综合考虑以前年度支出规模、本地医疗费用水平、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参保人员年龄结构、享受待遇人数、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应编制当年赤字预算,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赤字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大病保险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外,原则上不应编制其他支出预算。确需编制其他支出预算或编制预算时需动用历年累计结余弥补当年支出的,需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作出详细说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地要在做好年度预算工作基础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具体部署和安排,结合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期收支测算工作。

  (二)依法足额征收保费。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要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和日常稽核等工作,确保依法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要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衔接机制,稳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总体筹资的比重。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各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征收率,杜绝违规缓缴、减免和拖欠等行为,确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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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监管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12-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6-22)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6-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12-2)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2015-8-27)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2014-11-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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