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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
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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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监管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12-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6-22)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6-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12-2)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2015-8-27)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2014-11-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7-6-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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