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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

  拓展教育培训资源。以民政职业院校为依托,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力量的优势,促进资源整合,开展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开展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教育培训工作。探索开展教学质量评估。

  做好教育培训资金保障。将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倡导社会力量对教育培训工作予以捐助,鼓励举办公益性教育培训。规范资金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分级组织实施。民政部负责制定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规划,编写基础性、示范性培训教材,建立国家级教育培训师资库和教育培训基地,主要负责部本级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加强本级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总结和推广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规律。

  

  民政部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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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6-6-14)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2016-8-15)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2017-3-13)
·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 环境保护部 民政部(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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