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3)
八、严格应急管理
(二十)严格督促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建立完善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推动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二十二)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安监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在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存储量大的集中连片区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提升有效的应急救援能力。
九、着力加强协同机制建设
(二十三)加强协同监管能力建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环保、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基本信息、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等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港口罐区、库(堆)场等领域的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四)进一步厘清安全监管职责。对港区内独立建设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周转堆场、危险化学品储罐等建设管理职责与安全监管职责主体尚不明确的地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书面报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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