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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
  (八)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和条件能够满足试验的综述;
  (九)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伦理委员会应当秉承伦理和科学的原则,审查和监督临床试验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及时通报申办者、报告伦理委员会:
  (一)严重不良事件;
  (二)进度报告,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报告;
  (三)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文件的任何修订,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与临床试验目的或终点不相关的非实质性改变无需事前报告,但事后应当书面告知;
  (四)暂停、终止或者暂停后请求恢复临床试验;
  (五)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包括请求偏离和报告偏离。
  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偏离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尽快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 应当尽量避免选取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智力障碍人员、处于生命危急情况的患者等作为受试者;确需选取时,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附加要求,在临床试验中针对其健康状况进行专门设计,并应当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一条 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 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
  (一)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三)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
  (四)试验过程、期限;
  (五)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
  (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八)需要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九)受试者参加试验应当是自愿的,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十)告知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
  (十一)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经济补偿;
  (十二)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十三)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
  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获得知情同意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符合其自身利益时,也可以进入临床试验,但试验前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均无阅读能力时,在知情过程中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与口头知情内容一致,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后,见证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的签名与研究者的签名应当在同一天;
  (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成年人能对是否参加试验作出意思表示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如发现涉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应当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知情同意书经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应当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订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书在试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执行前需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报临床试验机构后,所有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如受影响,都应当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 受试者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四章 临床试验方案

  第二十六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待初步确认其安全性后,再根据统计学要求确定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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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2-16)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25)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4-17)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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