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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函协字〔2016〕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化的市场,鼓励其持续做好市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在本地区发挥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引领示范作用,经局批准,现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刘 佳 曹建飞

  电 话:010—62086878 62083470

  传 真:010—62083171

  邮 箱:liujia_6@sipo.gov.cn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认定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工作的市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的市场名单为准);

  (二)已参加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的市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市场名单为准);

  (三)上述(一)或(二)项市场还应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社会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采取书面综合考核与实地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认定,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名单。

  第五条 参与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的时间

  (一)对于第三条(一)项所述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市场培育期满一年时进行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

  (二)对于第三条(二)项所述市场,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每年汇总有意向参与当年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的市场名单,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第六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第三条(一)项所述市场于培育期届满前2个月内,对第三条(二)项所述市场于试点培育结束后,组织各市场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开展初评工作。

  第七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第三条所述市场进行初评,初评时应当采用书面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经考核合格的市场制作初评报告,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推荐表》,择优、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本省参与认定的市场,并将初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第九条 评审认定标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得到测评分数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调查公司对相关市场开展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得到测评分数2;

  (三)测评总分=测评分数1×80%+测评分数2×20%;

  (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条 评审认定合格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称号之日起3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在有效期满60日前组织各被认定的市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续延。续延审查程序原则上与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工作改进,次年仍可以申请认定。连续两年申请测评总分均未达到80分及以上的,应重新参与培育方可申请认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及认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本地区培育市场的推荐、培育、日常管理、督查、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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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6-17)
·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11-9)
·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11-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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